市财政局 市政府金融办 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孝感市
市级政银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孝财规〔2017〕2号
市直有关部门、湖北政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级有关合作银行: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实际,我们制定了《孝感市市级政银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孝感市市级政银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孝感市财政局 孝感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孝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5月18日
孝感市市级政银合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及政银合作基金的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孝感政规〔2016〕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孝感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级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银合作基金是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基金,是市级产业发展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政府与银行合作,撬动信贷投入,降低融资门槛,减轻企业负担,政银共担风险。基金规模暂定为1.2亿元,以后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三条 政银合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湖北政和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和基金公司)负责运作管理,履行实际出资人职责,对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并组织开展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政和基金公司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日常管理和代偿损失审核;市经信委、市农办、市商务局等单位分别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贷款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会同政和基金公司核查申贷企业资格;市政府金融办对合作银行贷款业务进行目标考核;合作银行依照合作协议和审贷规程对合作企业审批放款。
第五条 合作银行由政和基金公司会同市政府金融办根据本办法择优选定,合作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作银行确定后,由政和基金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将有关基金拨付到政和基金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
第六条 合作协议应对以下事项做出约定:
(一)放大比例。合作银行应按照政银合作基金的10倍对纳入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
(二)贷款利率。已签合作协议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新签合作协议的银行(含协议到期续签),贷款利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执行。
(三)抵押或担保比例。合作银行对贷款企业抵押或担保物价值的比例按不低于贷款额的40%控制(其中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贷款金额10%,抵押物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二者合计不低于40%)。
(四)风险共担。企业贷款发生代偿损失时,合作银行和政和基金公司分别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承担。
(五)其他条件。新申请贷款的企业可申请1年期以内、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原则上合作银行不得以承兑汇票等产品增加企业贷款成本,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非异常情况不得提前收贷或压贷。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基金支持的贷款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市直及“三区”,已参股孝感市市级政银合作基金的县(市、区)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持续一年以上;
(四)会计核算规范,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六)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网络快报系统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县(市、区)应建立政银合作基金制度,开展政银合作业务,支持本地企业发展。目前确有困难的,可参股孝感市市级政银合作基金,纳入孝感市市级政银合作基金支持范围。对已参股的县(市、区)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第九条 符合基金支持范围的市直及“三区”企业向政和基金公司和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政和基金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向银行出具推荐函;合作银行再按信贷程序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政和基金公司的推荐。
第十条 原则上合作银行应在申请资料完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工作。经银行审批通过的企业贷款,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向政和基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签署反担保承诺函,同时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及时放款。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与代偿管理
第十一条 在每月5日前,合作银行将上月发放的贷款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和政和基金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当合作银行在合作项下的贷款不良率(不良率=不良余额/贷款余额*100%)达到3%时,暂停政银合作基金新增贷款业务;待通过清收或核销等手段将贷款不良率降到风险控制线以内再重启新增贷款业务。
基金合作项下贷款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会同政和基金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每月10日前向政和基金公司报送合作项下企业贷款月报表,并及时反映损失和债权追索情况;政和基金公司每季度将企业贷款报表及贷款损失代偿和债权追索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政府金融办。
每年年末合作银行应对贷款企业进行考核,全面分析评估当年基金的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形成汇总材料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和政和基金公司。政和基金公司还应按绩效评价的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基金运行绩效年度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政和基金公司行使不良贷款代偿日常管理职能,建立代偿资金监管台账,记录、核算和反映代偿资金的收付使用及归还情况。合作银行需建立对应监管台账备查。
第十五条 对合作银行在本办法合作项下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仅限贷款本金及基准利息损失,不包括利息上浮部分和因贷款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在扣除保证金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承担比例由相关合作方和政和基金公司共同代偿。代偿金额原则上应控制在贷款总额的2%以内(含2%)。政和基金公司代偿部分从风险补偿基金中垫付。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以市级分行为单位向政和基金公司提出不良贷款代偿申请。当企业贷款本金出现逾期或贷款发生欠息情况时,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政和基金公司,双方协作催收。催收30天未果时,合作银行即向政和基金公司提交书面代偿报告。代偿总额在贷款总额2%以内(含2%)的,由政和基金公司直接代偿;超出2%的,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代偿。政和基金公司应在收到代偿报告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批流程,并按逾期贷款本息从风险补偿金专户(非保证金专户)划拨政府承担部分的代偿资金。所有代偿都需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十七条 符合代偿条件的合作银行提出代偿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代偿申请报告,包括贷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不良贷款形成情况,拟申请代偿金额及追偿措施等;
(二)企业不良贷款情况明细表、贷款企业备案表;
(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相关凭证复印件;贷中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
(四)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收到不良贷款代偿资金后,不得放弃债权,应采取有效措施继续追偿,政和基金公司应协作督促追偿。追回的贷款清偿款,在支付相关追偿费用后,按政和基金公司和合作银行约定的承担代偿比例返还政和基金公司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当代偿资金依法追偿难以收回形成实际损失,基金公司承担的代偿损失应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列支核销。
第二十条 政和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 政和基金公司应做好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履约资信的跟踪管理。对履约情况好的银行,继续合作;对履约情况差的银行,中止合作;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贷款,对不良贷款企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等部门征信系统,不再享受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止。涉及政银合作基金“集合贷”、“增信贷”等存量续贷项目,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原有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