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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发布时间:2017-12-06 点击: 次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商发〔2017〕5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对涉农信贷担保资本金投入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情况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附件:湖北省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14日

   

   






  湖北省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撬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对市(州)、县(市、区)涉农信贷担保资本金投入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条 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发挥担保企业的主体作用,实行政银担联动,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二)以奖代补、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统筹用于开展涉农担保或贷款业务等方面的补助。

  (三)风险防控、专注农业。注重农业信贷担保或贷款风险控制标准,建立政府与银行、担保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使财政注入资金更好地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发展。


  第二章 奖补对象

  第四条 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省农担公司)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政担风险分担机制的市(州)、县(市、区)。

  第五条 省农担公司在市(州)、县(市、区)未设立分支机构,利用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地方政府控股)成立专门的“三农”事业部,承担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市(州)、县(市、区)。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与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的县(市、区)。

  以上市(州)、县(市、区)不重复考核。


  第三章 奖补条件

  第七条 省农担公司已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担风险分担机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第二年度开始,涉农在担保年末余额不低于地方人民政府出资额的5倍、涉农在担保年末余额较上年月均增长20%以上、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额不低于总担保额的70%。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成立“三农”事业部;从成立“三农”事业部的第二年度开始,涉农在担保年末余额不低于2000万元、涉农在担保额占全部担保额的比例不低于20%、担保公司代偿率不超过3%。

  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创新试点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出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从2017年开始,涉农贷款年末余额不低于“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3倍、年末贷款代偿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超过4%。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风险分担协议、双方资金存入合作银行的资金凭证;“三农”事业部成立的批件、资本金构成证明;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存入合作银行的资金凭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出具的年末涉农在担保或涉农贷款余额的证明。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县(市、区)合作银行出具的贷款代偿证明。

  第十二条 成立“三农”事业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资料审核

  第十三条 上述资料由市(州)、县(市、区)担保公司或负责涉农贷款(担保)的有关单位于12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其中属于第四条、第五条奖补对象的事项,应报经同级农业部门初审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湖北省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考核指标表》。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前与省农担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政担风险分担机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2019年内建立政担风险分担机制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市(州)、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中成立“三农”事业部的,给予50万元奖补;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第十六条 以后年度按年末在担保余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增长比例、代偿率等因素进行考核,市(州)、县(市、区)以奖代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市(州)、县(市、区)的以奖代补年限连续不超过3年。


  第七章 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从中央拨付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用于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到市(州)、县(市、区),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担保主体的担保费补贴、涉农贷款(担保)主体的贴息、保费补贴、充实风险补偿金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规定申报或使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湖北省涉农信贷担保奖补资金考核指标表.xls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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