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有关资料。
银行代收单位需提供:
1、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各商业银行;
2、经政府委托财政部门授权授牌的各商业银行。
现场执收单位需提供:
1、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单位机构代码证;
2、收费(基金)罚款没收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3、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4、《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
(二)受理:非税收入管理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并提出受理意见。
(三)审核:票据科经办人核查单位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意见。
(四)初审:票据科根据财综字[1998]104号和鄂财综发[2006]42号文件对其进行审批和核准并备案,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批:非税收入管理局分管局长综合审核情况,作出签发意见。
(六)制证:票据科经办人按领导签署意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七)发证:非税收入管理局服务大厅发放《财政票据领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