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社会组织
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申领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资格审核
已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且列入市民政局网站公布确认名单,在市直范围内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公益活动或事业,并在章程中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或事业的具体内容的,可申请领用捐赠票据,其资格申报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捐赠票据,应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以下简称《领用证》),并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函;2、报市民政局备案的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3、市民政局颁发的登记证书;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银行开户证明;8、信用承诺函;9、财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领单位发放《领用证》。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领用捐赠票据业务流程
(一)接受捐赠年度次数多且使用票据量较大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须每年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申报年度用票计划,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批准后,严格按核定的用票计划领用捐赠票据。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日常申领捐赠票据时,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在市级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提出捐赠票据领用申请。
2、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附捐赠单位捐赠意向书(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审核。
3、申领单位持《领用证》和经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审核通过的《审批表》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核销、领用捐赠票据。
(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符合领用捐赠票据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按份发放。
1、捐赠对象单一,使用票据量较少,按照即发、即开、即销(现场发放、现场开票、现场核销)的程序办理票据发放。
2、捐赠对象复杂,使用票据量较多,且使用票据时间较长(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可视捐赠活动开展情况发放一定数量的票据,领用单位应在捐赠活动结束三日内办理票据核销。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票据《领用证》年检
1、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票据《领用证》每年年终进行年检,由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稽查科、票据管理科协同办理。
2、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在财政票据年检前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稽查科办理上年度已使用捐赠票据的核销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对上一年度的票据使用情况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票号整理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对逾期未办理年检的单位,暂停票据供应。
3、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行政审批科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行政审批科根据单位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对限期未整改或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市财政局将停止供应票据并组织专项稽查。
四、公益性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监管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守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捐赠票据,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加强所受捐赠款项及财物的管理,确保其用于资助符合捐赠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公益性社会组织须将使用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市民政部门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公益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自觉接受市民政部门监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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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审批表.xls |
孝感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