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市直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强化财政管理的创新观念和预算部门的支出责任,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
二、 考核内容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主要从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管理、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时间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每年度1月30日前,市直部门严格按照《市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对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考评分,对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形成完整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然后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检查、考核,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级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为鼓励市直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扎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促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市财政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市直部门给予表彰,并采取财政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