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和《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资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它是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编制与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重点是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级预算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 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谋划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以项目支出为突破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建立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按照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指标科学、数据准确、方法合理,并依法公开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问责,激励约束。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低效问责、高效奖励,督促预算部门切实承担起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成立市级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部门预算管理科和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算绩效管理科。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核预算部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批复预算部门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绩效目标。
(三)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数据库、指标库、第三方中介库、专家库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四)组织、协调、督促预算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落实结果应用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五)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
(六)对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七)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指导所属下级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编制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
(二)负责本部门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管理年度自评报告;
(三)配合财政部门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改进项目实施方法,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四)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管理的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以定量表述为主,分级分档定性表述为辅。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填报《孝感市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目标制定依据等申报资料,连同部门预算一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出具《孝感市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三)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
(四)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选择部分支出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部门预算执行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且绩效目标发生相应变化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和要求,公开财政支出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对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适时对预算部门的绩效目标管理措施和工作落实情况、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根据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严格控制资金拨付进度。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运行跟踪管理,及时统计本部门管理的资金运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管理,同时,按要求编制年度绩效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当运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预算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具体项目主要有:重点评价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列入市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重要项目;对实现部门战略目标意义重大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重点考评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性;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预算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它的制定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和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它的制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负责。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考虑到不同预算部门、不同支出项目的适用性和可比性,市财政局制订了《孝感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样表),其中一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二级指标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做局部调整,三级指标由绩效评价组织者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绩效评价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选用时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认真编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根据年度市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部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同时制订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绩效评价计划应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项目金额、评价实施方式(即自行评价、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评价)、评价完成日期等。
第三十条 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5):
(一)摘要;
(二)支出项目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相关材料。
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其中对跨年度支出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市级财政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作为其改进预算管理、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落实。
第三十六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要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支出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并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支出项目的支持力度等;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报告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6)。对应当进行预算绩效问责的事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执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评价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有关部门实施绩效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绩效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预算部门应当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4):
(一)基本概况,包括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七)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
履行预算绩管理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调整支出或相应调减支出预算、取消该项财政支出等。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