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绩发〔2016〕2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对《湖北省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鄂财绩发 〔2013〕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16年湖北省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5日
2016年湖北省财政部门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预算法》,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强化财政管理的创新观念和预算部门的支出责任,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二、 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基础保障、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宣传培训及其他、附加项等方面详细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办法及时间
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各地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评分表中每项自评得分及相关佐证材料均要有详细说明,形成完整材料于2017年2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省财政厅将统一组织检查、复核,最终确定考核成绩。“附加项”中“配合工作”部分的分数,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实绩统一评审打分换算,各单位无需评分。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为鼓励各地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优良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五、时间效力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考核工作,原《湖北省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鄂财绩发〔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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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6年市州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xls |
文章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