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11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16号)。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资产评估法》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规范评估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推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省需尽快确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资产评估管理模式,并制订相关制度。根据中央“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会,经多次讨论研究,湖北省财政厅进一步确定了将资产评估行业监管部分职责下放市州的思路,并于6月7日组织部分市财政局、评估机构召开座谈会,围绕如何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令第86号、市级财政部门如何承接省级下放的资产评估监管部分职责开展了讨论。8月3日,省财政厅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省市州财政部门、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及部分资产评估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经认真修订,9月11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财政部令第86号,核心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共分八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分别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内容、监管原则等都进行了明确。
(一)监管内容
1.总则(第一章)规定:湖北省辖区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湖北省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监管原则
1.总则(第一章)规定:湖北省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管方式
1.总则(第一章)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共同负责财政部门对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和督促市州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办法》将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监管部分职责下放到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明确了属地管理范围和省财政厅、市州财政局的监督管理职责。将权力下放到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因为:一是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二是符合当前改革精神。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要决策,省委省政府多次发文要求我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管和服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财政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具体监管,能更好地服务当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同时湖北省财政厅能够更好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四是有经验可借鉴。2017年3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将房地产评估监督管理权下放到地市级,实行省市分级管理。
(四)具体规定
1.第二章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界定、从业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2.第三章共分为两节,分别对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机构备案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第一节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从业要求及自主管理要求等进行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第二节对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财政部建立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第四章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职责等进行了规定。
4.第五章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进行了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同时对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财政部汇报。市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开展监督检查。
5.第六章对资产评估行业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定: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相关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市州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6.第七章对资产评估行业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其中分别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处罚规定及处罚依据等。
7.第八章对资产评估行业相关主体进行了明确,对外商参与境内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定,对办法解释权限及有效年限进行了阐述。
(文章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