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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孝感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4-09-22 点击: 次

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市直各金融机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关于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孝感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

 

          孝感市监察局               孝感市审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关于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核备案、人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收付和清算。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主要办理转账、提现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七条 预算单位可根据需要经批准可开立特设专户。该账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

第八条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等资金收支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开立贷款转存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经核准后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条  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市级预算单位经审核批准可开立或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资金收支业务。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预留印签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时,应填写报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相关单位审核合规后,开具《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国库收付中心予以批复,其他账户由市财政局国库科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批准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意见,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合格后,报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核准。报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

(一)市财政局《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开户银行签章同意开户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原件;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四)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文件原件;

(五)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开立特设专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银行贷款转存账户或保证金存款账户时,应在报送《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复的文件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凡资料提供齐全、合乎开户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财政部门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各开户银行依据市财政局签发的《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对预算单位进行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报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核准。未经市财政局审批,银行不得办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业务。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在财政部门签发《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7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三)和《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签卡》(附件四),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配合开户银行实施账户年检。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要严格审批程序,要求预算单位提供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分行。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开户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按办法规定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被查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中,认为应追究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支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孝感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

预算单位开户账户附表(正式).xls

含:附件一  孝感市市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附件二  孝感市市直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附件三  孝感市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件四  孝感市市直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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