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科研 > 课题研究 >
加强财政法治建设 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2 点击: 次

□ 法规税政科

当前,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我国财政收支规模的日益增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越来越广,财政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所以进一步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和依法理财势在必行。

一、加强财政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是依法全面履行财政职能的需要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财政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财政风险等级不断提升,财政在资源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等方面,财政部门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综合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二)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是完善财政法制体系的需要

依法理财,法律是基础,加强财政法治建设的基础是财政立法,只有财政立法基础工作做好了,财政管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实现依法理财。

(三)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是推进财政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需要

加强财政法治建设,可以将财政重大决策制度纳入法治建设范围,使财政重大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等得到严格落实,达到财政决策质量和效率得到全面提高,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的目的。

(四)加强财政法治建设,是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的需要

加强财政法治建设,可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二、当前加强财政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一项重要国策的提出,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我国加快了法治建设步伐,财政立法质量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财政法制体系逐步建立。但现有的相关财政基本法律没有对财政法立法原则、财权、事权界定做出一般适用性规定,没有对基本财政关系的规定。目前,完成立法程序的财税法律仅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在转移支付、财政投融资以及政策性银行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财政监督检查等这些领域中的重要法律,虽然经过多年努力,但还没有出台。此外,财政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修订工作严重滞后,如:作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政府非税收入,全国至今没有制订出台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有些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于没有及时修订,早已不能适应现在非税收入征管要求。

(二)各种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协调

在财政法律体系中,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大多数是依靠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临时政策来规定,因此财权事权的划分缺乏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我国相关财政法规大都出现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个层面,效力层次较低,造成很多法律、法规涉及财政税收问题,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有时不一致,给执法造成很大困难。例如农业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以及计划生育、卫生、环保、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行政法规,都具体规定了有关经费必须占财政预算的比例或增长幅度的内容,加大了《预算法》的执行难度。对于一些地方财政来说,由于财政困难,在执行时就无法做到同时兼顾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严格执行了预算法,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财政投入的要求就无法达到。在财政法律体系中,由于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层次低,透明度不高,给执法带来一定困难。同时也产生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现象。

(三)财政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现行虽有一定数量的财政法律法规,但有些规定比较笼统,弹性较大,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有些立法比较注重对财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有些立法对行使权力主体的职权规定得具体,而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则规定较少,缺乏监督等。

(四)财政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随着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和财政法律制度的逐渐增多,财政执法任务也在增加,对财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能力与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近几年的财政案卷评查,总体来讲财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都有较大提高,但同时也存在该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履行或履行不恰当,适用法律不当、执法标准不一等方面的问题,这表明提高财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监督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理财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加强财政法治建设,积极推进依法理财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让财政管理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要通过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严格财政执法,完善财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为财政管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建立健全财政法律体系,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一是完善财政立法机制。应围绕建设公共财政的目标,将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调整、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过错责任追究及财政审批等纳入立法范围,建立门类齐全的财政法律体系。因此,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制定财政基本法,再分层下设若干个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包括预算法、税收征管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会计法、财政监督法等以及法规、规章,由财政基本法统领,各司其职,结构上各法之间、法与法规、规章之间在内容上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系统性。对经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改革成果,尽快以法律程序固定下来,形成不断完善的财政法律体系,使整个财政工作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与财政法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地方财政法规,规范地方财政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加强财政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要不断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争议较大的重要财政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行政相对人代表和专家学者四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抓紧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立法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财政立法要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二是加强财政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是做好财政立法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立法预测,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时,应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地方和部门在制定财政法规和规章时,应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利益和权力,保证财政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四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

(三)强化财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财政执法,使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财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一是建立健全财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职责,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把对财政法律的遵守和执法情况纳入制度评议考核;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办法,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确保财政管理的合法有效。各级财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财政执法权。三是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建立公正科学的财政执法程序是规范财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建立执法公开制度,公开财政执法依据、决定过程和结果。

(四)加强财政法治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理财工作的顺利开展

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既是依法理财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紧扣时代主题,紧跟时代步伐。在财政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和全体财政干部应深入学习和宣传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基本理论,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密切联系财政改革和发展,深入学习和贯彻各项财政法律法规。要广泛宣传财政法律法规,使社会各界了解、熟悉、掌握和遵守财政法律法规,理解、支持财政工作,促进各项财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上一篇:统筹财政资金开展精准扶贫的思考
下一篇:安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9 孝感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7011035号
地址:孝感市槐荫大道311号 邮政编码:432100 电子邮箱:xgczj@163.com 技术支持:湖北大鹏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90202000156号

   
微信公众号